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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正教會中華諸聖會翻譯委員會翻譯並審核通過

煉獄與大赦

關於煉獄的不同教義是辨別羅馬天主教與正教的典型區別之一。根據天主教會的教義,去世後的基督徒的靈魂,如果主認為他們潔淨,就能直接升入天國,至於被罪孽所累的靈魂則被打入地獄。但是天主教徒還相信人死後存在一種被稱作「煉獄」的狀態[16]——一種特殊的臨界於天堂和地獄之間的地方,在這其中可以發現那些為他們自己的罪孽悔過的靈魂,只因為在世界上沒有為他們所犯的罪孽向上帝作出足夠的補贖,或者也還有那些因為某些原因而沒有對他們的一些無關緊要的罪孽而悔過的靈魂,把他們永遠地打入地獄過於殘忍,但也不可能把他們直接送入天國。在煉獄中,靈魂們在火中燃燒受到淨化;當他們的靈魂贖完罪之後,他們才得以進入天堂。這種狀態裡,在某一段時間裡,取決於他們罪孽的輕重和數量,死者的靈魂要遭受各種折磨,通過這些折磨,為他們在世上尚未償還的罪孽贖罪。當受煉的時期結束,當全部償清虧欠上帝公義的債後,靈魂就從煉獄進入天國。煉獄將會一直存在直到基督第二次再臨;然而到煉獄的罪人的靈魂在那裡不會等待令人畏懼的最後審判。每一個呆在煉獄的靈魂都需要足夠的時間去贖清他們的罪。在煉獄中的靈魂的命運不僅取決於其悔改程度,還憑借在世上人們為他們所作的祈禱。在彌撒聖祭和世人紀念死者的祈禱和善事的幫助下,大量煉獄中的靈魂的痛苦可被減輕,呆在那裡的時間可以被縮短。

天主教徒們主要引用下面兩段經文來引證練獄的存在和某些罪孽在人死後的可贖性:1)「所以我告訴你們:人一切的罪和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惟獨褻瀆聖靈,總不得赦免。[17]」2)「各人的工程必然顯露,因為那日子要將它表明出來,有火發現,這火要試驗各人的工程怎樣。[18]」在第一段經文中,天主教徒看到了人們在世間罪孽得到赦免和在陰間時罪孽得到赦免的區別。他們把第二段經文中試驗每一個人工作的火看作是真正的火,而不是象徵意義上的火。正教會對使徒帕弗羅「這火要試驗」的話所作出的理解,與後使徒時代的教父們的解釋相一致,他們認為這是試煉和經驗的意思,但卻不是什麼火焰的折磨[19]

托馬斯·阿奎奈詳細地描述和發展了關於煉獄的教義,且於1439年在佛羅倫薩的會議上,最終被作為教義接受。

一些人將拉丁教會關於煉獄的教義和正教會中關於稅關的教義混淆起來。稅關僅是特定審判的形象表徵,是每一個人都是不可避免的;煉獄的道路是通向天國的,而稅關則可能通向天國,也可能通向地獄。然而,在其基本的觀點中,拉丁教會關於天國的教義與正教會關於亡靈在普世復活前狀態的教義有某些相似之處。這相似之處共同教導說死去的人的靈魂在為他們的罪孽受苦之後,可以獲得罪惡的寬恕、它們的痛苦會得以減輕、甚至會被全部赦免。根據正教會的教義,死後靈魂痛苦的減輕甚至是全部赦免是受於基督教會的祈禱或教內人員的佈施,然而,根據天主教的拉丁教義,死後的靈魂要得到罪孽的赦免,得憑借他們自己在煉獄裡的受的折磨,以此來補贖對上帝公義的虧缺,通過這種方式滌淨他們的罪。

根據天主教會的教義,通過羅馬教宗的大赦可以縮短煉獄期限。大赦即是指在罪人的罪孽和永罰得到赦免之後,寬恕或是減免罪人為補贖上帝的公義所必須經受的暫時性的懲罰。除懺悔的聖事以外,還要通過罪人自身的同化,靠著羅馬教宗,主耶穌的額外恩典,誕神女及聖人的額外善工。生者若得到這樣的大赦,犯特定罪時可以不用補償或是贖罪,死者若得到這樣的大赦,在煉獄中受苦的時日將會被縮短。這些赦免,與上帝的偉大慈憫和教宗的謙卑相一致,若人有虔誠之舉,如去朝聖(例如羅馬),或者有益於社會事業,或是為了教宗的利益而提供服務或者捐獻,那麼他們就可以無償地得到赦免。大赦可以是無限的,可以延伸到人的整個一生和所有的罪孽,也可以是不完全的——時長為數天或數年。另外還有許多其它的在某個特定時期下給予整個天主教的,或者整個國家,再或者在特定場合下給予羅馬教會的全體基督徒的特恩:例如在羅馬教會的大赦年某些莊嚴的慶典上或者在新任羅馬教宗的選舉期間。這些赦免由教宗本人親自授予,或是通過樞機主教教養所、主教以及其他教會聖職成員授予。在天主教國家有專門的,有特權的教堂、禮拜堂、聖壇、聖像或雕像,在其之前每一個渴望得到赦免的人都可以祈禱並得到為期數天的赦免。獲賜若干特定的獎章、詠誦玫瑰經文和獲得在羅馬祝聖的十字架等都可以得到這種赦免的恩典。

赦免的有利可圖性導致其越來越大地發展,並尋求大赦的新機會。赦免理論進展狀況如此之好,其中不能排除利益驅動的影響——說實話,赦免理論的鼓吹者與售賣者都是受經濟利益驅使的。而在很久以前,這就引起了對赦免理論和教宗兜售贖罪券的抗議。對赦免理論的攻擊是革新運動的初期特徵之一。毫無疑問,有關赦免的教義在古代基督教分裂前是根本不存在的,對於我們也是無法接受的,因為它與正教的整體精神背道而馳。



[16] 英語的「purgatory」從拉丁語的「purgatorium」而來

[17] 瑪特泰福音/太/瑪12:32

[18] 致科林托人書一/林前/格前3:13

[19] 例如,參見《十二使徒們的教義》

《正教與異端》 羅馬教皇之首席地位